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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业务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井府办字〔2018〕120号 发布时间:2018-05-10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严格户政管理,规范户籍业务办理程序,根据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15〕201号)、吉安市公安局《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户口迁移和落户保障实施细则》(吉公字〔2015〕31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吉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加快推进城镇化,适当考虑城迁农”的基本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业务通知如下:

2015年,我市全面启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户口由原来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一元化“居民”户口。实行户籍制度管理“一元化”后,为便于人口管理和社会统筹,在吉安市人口信息系统内,之前存在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类别,在系统后台仍然按之前的分类进行了区分标注。本通知所指的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暂时仍以吉安市人口信息系统内标注的“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为准。派出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如属吉安市范围以外的户口,系统后台上查找不到,在户口本上又区分不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一般应当由当地派出所另附证明,证明其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前的户口性质。如确实不出证明的,由申请人对本人原户口性质作出书面声明,派出所调查后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备注。

一、加快推进城镇化,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责任区民警调查,所领导审批)。

(一)全面放宽“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落户条件。在井冈山市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落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移: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以合法稳定职业证明落户的,需提供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资创业人员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证明落户的,需提供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合同(非本人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明及同意其落户的声明);

5、其居住房屋地址上无法落户的,可落单位或者社区集体户口;

6、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具有中专(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技术等级)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落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移: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单位引进人才证明;

4、拟落户地址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户主同意其落户的声明;

5、其居住房屋地址上无法落户的,可落单位或者社区集体户口;

6、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三)进一步放宽城镇投靠落户条件。投靠亲属落户城镇,不再限于父母、子女和夫妻之间的“三投靠”,其他亲属也可相互投靠落户,但未成年人投靠其他亲属落户城镇的,需至少随一个法定监护人一起落户。落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移:

1、投靠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写)书面申请;

2、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等,其它情形公安机关有登记的,可由公安机关出具,公安机关无登记的,可由村、居委会、单位出具);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居住证落户。非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市申领居住证。已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公民,可申请在我市居住城镇落户(未成年人凭居住证申请落户的,需至少随一个法定监护人一起落户)。落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移: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3、其居住房屋地址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户主同意其落户的声明;

4、其居住房屋地址上无法落户的,可落单位或者社区集体户口;

5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适当考虑城迁农,切实解决农村确需迁移情况(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井冈山市公安局户政科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城镇人口迁往农村人口主要以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为原则:分为夫妻投靠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三种,其次还有大中专院校应届毕生迁回原籍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在农村,投靠人为城镇人口,被投靠人为农村人口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移:

1、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投靠人在城镇无生活基础的相关证明:

(1)在城镇无房产证明(房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

(2)未缴纳或者领取城镇社保证明(社保局开具);

(3)无城镇低保证明(民政局开具);

(4)无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凭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身份证明介绍信到相应的工商分局开具);

(5)无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凭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身份证明介绍信到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

4、村委会及乡镇关于夫妻双方确实共同居住生活在农村,在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无合法稳定职业的情况证明及同意迁入户口的意见。

5、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子女和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在农村,子女为城镇人口,父母为农村人口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移:

1、投靠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写)书面申请;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投靠人系成年子女的,应同时提供在城镇无生活基础的相关证明:

(1)在城镇无房产证明(房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

(2)未缴纳或者领取城镇社保证明(社保局开具);

(3)无城镇低保证明(民政局开具);

(4)无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凭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身份证明介绍信到相应的工商分局开具);

(5)无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凭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身份证明介绍信到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

5、投靠人系未成年子女的,村委会及乡镇出具同意迁入户口的意见;投靠人系成年子女的,村委会及乡镇出具关于其确实居住生活在农村,在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无合法稳定职业的情况证明及同意迁入户口的意见;

6、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和子女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在农村,父母为城镇人口,成年子女为农村人口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移:

1、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投靠人在城镇无生活基础的相关证明:

(1)在城镇无房产证明(房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

(2)未缴纳或者领取城镇社保证明(社保局开具);

(3)无城镇低保证明(民政局开具);

(4)无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凭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身份证明介绍信到相应的工商分局开具);

(5)无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凭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身份证明介绍信到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

5、村委会及乡镇关于投靠人确实居住生活在农村,在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无合法稳定职业的情况证明及同意迁入户口的意见;

6、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包括肄业、退学、开除学籍)(包括研究生)要求将户口从城镇迁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户口迁移:

1、本人书面申请;

2、农村原籍居民户口簿;

3、《户口迁移证》;

4、《毕业证书》或者学校有关证明;

5、村委会及乡镇同意迁入户口的意见;

6、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三、特殊情况的农村迁往农村落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批)。

农村迁往农村落户一般以父母、子女、夫妻相互投靠的“三投靠”为原则,父母投靠子女要求父母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子女投靠父母要求投靠人为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分别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迁移应当以夫妻投靠原则落户,如女方为农村人口男方为城镇人口,女方不得投靠户口在农村的公婆(男方为现役军人的除外)。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