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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委批复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概算管理,是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效益的必然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做好项目概算管理工作。


二、概算由我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或委托评审后核定。经核定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


三、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四、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我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由我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凡是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需先落实资金来源。


五、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我委申请调整概算。


六、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我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由我委组织或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九、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对项目概算管理的职责,加强协调,及时沟通,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失职、渎职的,我市监察委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